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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起,宁波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出台

2022-06-07 15:21:54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日前,记者从宁波市奉化区征收办了解到,《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出台。该《办法》自5月30日起施行,施行时间暂定一年。

《办法》规定的房票,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房票在被征收(拆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签订的房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发放,可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在房屋征收(拆迁)项目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选择房票补偿安置。

房票限定在全区范围内使用,其记载人可选择购买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及相关配套的附属设施(车位、车库、附属用房),不包括存量房(二手房)。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兑付期限为12个月。同时,《办法》对房票的发放、转让、兑付和结算制定了相应规定。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两张,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一张;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每张房票将实行一次性兑付。

《办法》规定,购房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补贴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其中,购房补贴方面,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0%的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9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贴;第10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补贴。利息方面,以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8‰结算,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未购房房票结算中,房票记载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6个月后申请兑付的,按月利率2.4‰结算利息;超出兑付期限的,取消购房资格,且逾期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办法》适用于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尚未启动签约的征收(拆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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