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正创新,担当作为。回望2021年,丽水市人大常委会以坚如磐石的信心、只争朝夕的劲头、坚韧不拔的毅力,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推动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立法工作呈现出新亮点、焕发出新气象、取得了新成效。
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是开展立法工作的关键所在。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着力在建立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上下功夫,不断健全并落实立法工作格局。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市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每部法规审议修改基本成熟以及立法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时,均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汇报。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也先后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两部法规的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而人大主导立法,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根本要求,也是更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效途径。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上的主导作用,做到在立法总体思路上统筹谋划,在立法具体环节上组织协调,在法规条款决策上发挥主导。
立法还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在2021年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了解情况、熟悉业务、富有经验的优势,在提出法规议案、组织法规起草、参与修改调研等方面,听取和依托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扩大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通过设置动静结合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开展立法协商、落实专家论证机制等举措,切实做好“立法装满民意”文章。
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红色浙西南,绿色新丽水。
丽水是浙西南革命老区所在地,是全省唯一所有县(市、区)都是革命老根据地县的地级市,有着较丰富的革命遗址资源。为更好维护这些保护资金不足、保护制度不全、管理不到位的革命遗址,2020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将《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列为立法计划。两年来,通过先后召开各类座谈会20余场,征集意见、建议2500余条,并对《条例》进行两轮审议后,去年10月1日,该《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全省首部革命遗址保护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为我市加强党史学习教育、传承革命文化、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促进红色文化融合绿色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解决建设工程、拆迁施工、道路运输等扬尘污染仍较为突出的问题,去年,市人大常委会还将《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列为当年立法计划项目。
《规定》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选取小切口,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意见集中的问题、矛盾突出的问题入手,深挖根源、找准症结、对症下药。
同时,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调研走访重点部门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开展2021年度立法计划中《丽水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丽水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丽水市无偿施救规定》《丽水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等调研项目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专门形成立法调研报告,为编制新一年立法计划打好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市人大法工委还积极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督促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探索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新途径,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延伸,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切实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等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接收各个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27件,其中市法院、市检察院规范性文件首次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做好报送备案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地方性法规1件、有关决议决定1件。
市人大常委会还注重做好分送审查、主动审查工作,对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分送有关专(工)委审查。同时对社会关注度高、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有重点的主动审查。
继续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21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针对备案审查力量不足,继续组织各县(市、区)较强业务能力的法工委同志共同研究审查重点规范性文件,实现专业力量整合和实战练兵双赢效果。
新的一年,市人大常委会还将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果,精准精细精干立法,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有机衔接、良法善治与改革发展高效融合,为我市全面建设绿水青山与共同富裕相得益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丽水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