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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印遗嘱能否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

2022-03-08 10:51:21 江山市人民政府

【案情】 韩某生病时,一直由小儿子小韩照顾。韩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屋留给小韩一人。但由于遗嘱为电脑打印,其他子女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小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遗嘱系根据遗嘱人的要求打印而成,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捺印,注明日期,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判决诉争房屋由小韩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评析】 因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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