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奥运同款口罩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责令被告退一赔三,并由原告退还涉案商品。
原告张某诉称,2021年奥运会期间,其在被告A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5包“奥运口罩”,共支付440余元。卖家宣称,该商品为奥运冠军同款,并在详情页中注明“承诺:正品保证”。
后来,原告从新闻中得知“奥运口罩”从未对外销售。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奥运口罩”非正品,其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赔三。
被告A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并非假货。商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B公司,与实际生产厂家一致,故不同意赔偿。
庭审过程中,被告A公司自认其为生产者B公司的关联公司,并提交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该告知书记载,A公司销售涉案口罩的行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卖家构成欺诈。从行政处罚告知书来看,被告销售的“奥运口罩”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产品。被告作为销售者,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在进货时查验生产者获得相关标志的授权书,且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其为生产者B公司的关联公司。也就是说,被告明知涉案商品非正品,仍通过网购平台销售,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同时,被告宣传涉案商品为奥运冠军同款的正品奥运口罩,足以误导消费者。综上,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要求退一赔三理由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