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已违反《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请立即整改。”近日,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划转民政领域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后的全市首起擅自拆除地名标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张某某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门牌号设置、使用情况,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今年1月15日划转民政领域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后,开展沿街地名标志管理普法宣传、调摸登记及巡查执法等工作。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六中队与画溪中队联合巡查时,发现画溪街道某工厂门口的门牌号缺失,通过比对存档照片、现场调查询问后,锁定了擅自拆除该门牌号的当事人张某某,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然而,执法队员复查时却发现张某某逾期未整改,故按照法定程序对该行为立案查处。
“门牌号在街道、家门口随处可见,容易被忽视,但在日常生活中邮政通信、紧急救援、城市建设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画溪中队负责人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遮盖、损毁或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先征得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