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镇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我区某贸易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由对其罚款17.4万元。
经调查,这家位于俞范东路的贸易公司从去年11月开始收集电厂锅炉产生的炉底渣,掺水加湿后堆放在甬舟高速与海天路交叉口附近拆迁空地上,准备转卖给一家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企业制造建筑材料。但该贸易公司在堆放炉渣前,未按照规范采取场地硬化、雨污分流、降尘抑尘等防治措施。今年2月下旬,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场地内有3661.7吨湿渣露天堆放且未覆盖,部分湿渣还被冲刷进河道,场地内积水也呈碱性。
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区生态环境分局认定该贸易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随后,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贸易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相应罚款。
“我们鼓励规范处置、资源化利用固体废物,但在此过程中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防二次污染,否则将得不偿失。”区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科长易毓宁说。目前,我区正全力创建省级“无废城市”,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