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冠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17日宣布,经珠澳联防联控机制协商一致,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及第131/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自18日凌晨零时起,经珠澳口岸入境的人士,须持采样日后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未持有上述证明的非澳门居民可被拒绝入境,澳门居民则须立即接受检测;而离境人士维持须出示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求。
应变协调中心强调,会与珠海保持密切沟通,持续观察和评估疫情情况,以尽快恢复从珠海经珠澳口岸到澳门的人士持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通关措施。(总台记者 肖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