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教育厅联合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从课后服务收费原则、收费管理、收费监督等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明确课后服务收费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是中小学学历教育教学的延伸,开展课后服务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落实的重要举措。课后服务收费是由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依规向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并签订课后服务协议的中小学生家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状况、居民收入水平、现行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建立和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对教育部门审核认定的义务教育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由学校免收其课后服务费,对因免收费导致课后服务收入减少的部分,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的额度,以及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核定学校课后服务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项目管理,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规范课后服务收费管理
课后服务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严格执行“以收量支”,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课后服务收费收入严格按照各地有关管理要求使用,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放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增量部分绩效工资、外聘教师及聘请社会力量劳务补助,以及课后服务条件保障相关经费。对聘请社会力量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费可按劳务费支出管理。
课后服务性收费应计入“其他收入”科目,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学校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津补贴或奖金。
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制管理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
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实行“一校一案”审核制,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行收费。课后服务收费由学校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课后服务收费实行“一期一结”,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不得跨学年结余、结转。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的,应按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加强课后服务收费监督
学校应通过公示栏、微信、校园网、班级家长群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家长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文件和费用收支、投诉电话等情况,积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和税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收取和使用课后服务经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对于现已开展课后服务收费、使用的市、县(区)和学校,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自查整改,确保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工作严格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