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时,向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自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已有多个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地方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是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探索。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以家庭教育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性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那么,在现实中如何才能让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生根,切切实实地发挥作用,这是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探索的重要问题。
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家长生而不教和教而不当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有的家长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儿,自己只要管好孩子吃穿就行;还有的家长虽然认识到应该尽到教育职责,但没有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要么走入“鸡娃”“内卷”的道路,要么进入完全“放养”的状态。尽管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列举了开展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但要想将这些内容和方法切实贯彻到家庭生活中却并非易事,仅仅依靠家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不够,要想让家庭教育促进法切实落地,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主体的共同作用。
一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起规范化、科学化的家庭教育服务供给体系。自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社会各界在对家庭教育广泛关注的同时,社会中也出现了各类名目繁多的家庭教育课程、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等广告宣传与营销,由于缺乏官方正规的途径和资质认可,这类具有商业性质的培训容易陷入虚假宣传,不利于真正传播家庭教育的知识和理念。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国家在家庭教育支持体系中应占据主导地位,各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履行家庭教育的公共服务供给职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搭建覆盖城乡、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充分发挥线上优势,提供便捷性、互动性、有效性的指导服务,补足家庭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短板,扩大优质家庭教育资源的覆盖面,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新设机构、委托第三方等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但应建立规范的审核流程,保证其具备规章制度、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指导辖区内的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学校应充分发挥其特有优势探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强化家校配合与协作。家长和学校虽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但却拥有同样的教育任务,即立德树人。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共同的根本目标,家庭与学校具有天然的合作基础,学校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家长不同于任何一个职业群体,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组织,但是通过学校可以将家长聚集在一个集体之中,教师可以根据每个孩子的特性对家长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学校可以通过家委会、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家长会、家访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具备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共同推进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
除此之外,通过发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资源支持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发挥公检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都可以共同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效实施。
(作者:方芳,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