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谭谈交通》在B站上的节目视频及二次创作视频卷入“侵权风波”,突然遭遇下架。《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发布视频透露,他已接到B站的通知称其节目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版权”等,自己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款”甚至“牢狱之灾”……引发了网络上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讨论。
针对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期关注知识产权和著作权领域的学者和律师,对该事件进行解读。有关专家表示,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核心价值是尊重所有原创性创作、保护原创作品的版权,建议事件双方尽快达成协议,本着“损害最低原则”进行合理维权,尽量把维权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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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享有著作权?
谭乔发布视频称,《谭谈交通》是一档具有新闻传播属性的公益普法类节目,最初是接到成都广播电视台的邀请进行拍摄,“没有和成都台签署任何的合作协议”。《谭谈交通》这个视频作品如何定性,谁享有著作权,成为问题的关键。
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徐小明认为,过往的实践中,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作品制作者,通俗理解为“拍摄、剪辑作品”的一方,也就是电视台。但在本案中,也应该综合考虑主持人谭乔对作品形成作出的智力贡献,如果谭乔可以证明为节目付出了更多劳动和努力,他也应该依法享有一定比例的权益。
其次,需明确节目制作之初,双方就著作权归属有无提前约定。此案中,如果当年电视台和谭乔合同约定了作品为单位享有著作权的特殊职务作品,那么作为出镜主持人的谭乔仅拥有署名权。
对于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王影航指出,假设谭乔是唯一作者,那么是否侵权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曾向他人转让过有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点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上传了有关作品。
作者向他人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后,如果没有保留部分权利,那么自己也不得随意上传有关作品,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如果谭乔不曾转让任何权利或者有关版权转让协议无效,那么谭乔作为著作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上传作品,本案中甚至可以提起反诉。
王影航同时提到,假设谭乔只是参与创作,是合作作者,且没有转让任何权利,那么他有权上传有关作品,但必须与其他权利人合理分享收益。与此同时,假设谭乔没有参与创作,只是作品的表演者,那么他只有表演者权,无权随意上传有关作品。
授权转让是否合理合法?
发出投诉和提出索赔的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权利来源,是公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徐瑄教授指出,虽然文化公司声称拿到了电视台的授权,但《谭谈交通》的内容涉及公共舆论领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节目的制作、观点的表达都能体现谭乔所付出的努力,所以其著作权并不完全归属电视台。
11日,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媒体展示了成都广播电视台向其开具的授权书,其中显示“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转授给游术文化”。该协议中特别注明了包含“提起诉讼”“获得赔偿”等维权权利。
这一授权行为是否合法,同样取决于著作权归属。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莫圣玮律师认为,假设节目制作之初,双方没有具体的协议约定,则该视听作品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成都广播电视台与谭乔合作完成的作品。
他同时强调,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其中包括维权的权利。
如何处置纠纷?
著作权的侵权赔偿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徐小明指出,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网络平台在收到权利人提供的视频侵权证据,并要求下架侵权视频的通知后,对相关视频作下架处理是没有问题的。”莫圣玮认为,目前国内大型网络平台对于知识产权投诉均已构建较为成熟的处理机制,若谭乔认为其享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也可以向网络平台进行申诉。
“版权确权并不是B站能够确定的事项,但在采取‘通知—删除’措施之后,还应该同步启动异议申诉机制。”徐瑄认为,该事件应该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分两条路走。第一是线上综合考虑《谭谈交通》视频节目的公益性,尊重原创作者的劳动付出,B站应启动复查程序,尽快恢复被下架的视频。第二是线下解决侵权纠纷。侵权诉讼要本着“损害最低原则”进行,尽量把维权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南方日报记者 杜玮淦 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