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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头条:深圳市教育局:学生在校完成作业后 家长不应增加学生课外作业

2022-07-22 17:06:16 深圳教育

近日,《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提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减负提质实施方案》)正式印发,从课堂教学、作业管理、教育评价、课后服务四方面提出工作要求,以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实现精准减负、高效提质。

规范与优化课堂教学 提升学生学业质量


【资料图】

在课堂教学方面,《减负提质实施方案》提出,要规范课堂教学,消除各类超标超前教学行为。深圳以“课堂教学质量高、学生作业负担轻、学生学业质量优”为导向,将通过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构建学科教学改革评价体系、实施校长课程领导力提升专项行动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课堂教学方式的优化以及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加强作业管理减负提质 家校共建实施“三减三增”

在作业管理方面,深圳将通过强化作业设计质量管理、建立作业设计研修制度、加强作业减负家校共管等措施,使得作业设计更加科学、作业管理更加合理,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基本消除。

此外,《减负提质实施方案》还要求,加强作业减负家校共管,健全家校教育体系,引导家校协同推进学生作业、睡眠、手机、体质、读物、考试等“六项管理”,共同实施以“三减三增”(“减作业、增睡眠,减培训、增运动,减刷题、增实践”)为重点的减负行动。学生在学校完成作业后,家长不应该增加学生课外作业或要求学生参加校外学科类培训

推进教育评价减负提质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深圳将通过强化落实考试管理措施、深化学业水平考试命题改革、建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检测机制等,推进教育评价减负提质。

《减负提质实施方案》要求——

严格落实学校期中期末考试等级评价制度,彻底改变“唯分数论”的应试教育导向,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加强“双减”背景下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命题的研究,构建与新课标、作业改革相适应的考试命题体系;

坚决杜绝各类考试命题中超标行为,引导学校、教师教学回归课标,减少“机械刷题”,切实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提升课后服务质量 切实减轻教师课后服务负担

在课后服务方面,深圳将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本校教师积极参与并取得合理报酬。各学校在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办学特色、学生学习和成长需求,积极开发设置多种课后服务项目,建设特色课程资源库,至少培育一门优秀拓展性课程和特色课程。

《减负提质实施方案》还提到,通过以下方式,减轻教师课后服务负担——

加强学校与周边各类场馆、基地开展公益性、非营利性课后服务合作;

统筹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社区等在课后服务、假期托管服务中的作用。建立课后服务专业人员准入标准,由学校聘请专业人员作为课后服务教师;

每年遴选一批课后服务示范校,重视树立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护教师工作热情、不以过度增加教师负担为代价开展课后服务的典型学校,切实减轻教师课后服务负担。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十条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双减”工作要求,规范学校课堂教学、作业管理、考试评价、课后服务行为,更好地实现减负提质目标,现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出十条要求: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实施“零起点”教学,通过提高教学效率,向课堂要质量,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

第二条 立足立德树人,坚持“五育并举”,不断优化学校课程体系,着力提升国家课程的实施效率和水平,开发并实施好彰显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三条 重视研究开展大单元主题教学、情境教学,引导学生开展研究型、项目化、合作式学习,融合运用传统与现代技术手段提升课堂教学效果。

第四条 优化校本教研体系,规范和加强学科组、备课组建设,探索“课堂学习研究”共同体、“同伴小组指导”等校本教研新方式,提升教师新课程新教材实施能力。

第五条 加强作业设计校本管理,基于校情学情用好《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作业设计指引(试行)》,重视设计好随堂作业,让学生在课堂上完成作业并由教师随堂指导。

第六条 建立健全作业设计研修制度,组织实施教师作业设计能力培训,开展优秀作业设计交流与研讨活动,提升教师作业设计水平。

第七条 根据本校实际充分运用好各类场馆、基地和机构资源,结合办学特色和学生需求,开发或引进优质课后服务项目,积极探索开展非营利性课后服务合作,持续丰富课后服务资源,努力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同时切实减轻教师课后服务的负担。

第八条 多渠道加强家长教育,引导家长协同推进“六项管理”,落实以“三减三增”为重点的减负行为,减少家长依赖培训机构提升学生成绩的行为。

第九条 重视和加强“教学-作业-评价”的一致性,小学3-6年级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根据不同学科实际适当安排一次期中和期末考试,注重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对教学质量作出科学判断。

第十条 严禁给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教师教学业绩。

关键词: 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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