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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特约通讯员 郝文婷 通讯员 赵柏暄)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等六部门发布通告,共提出十四条禁令,严禁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同时,六部门分别公开了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网站等平台,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及广大师生、家长积极参与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明确,未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以及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校外培训机构,严禁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
在授课方式及课程设置方面,校外培训机构严禁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在师资团队方面,严禁中小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办学时间、市场定价、资金监管、广告宣传等方面作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