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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保障婴幼儿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通知规定,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满足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卫生评价基本标准。其中明确,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夏季天气炎热地区的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乳儿班和托小班应有安全围栏、地垫。室内环境中甲醛、苯等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托育机构应设有保健观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保健观察室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每个托育机构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负责晨(午)检,协助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