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非营利性原则,可有力治理中小学的“食堂腐败”,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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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其中要求,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这意味着,无论公办还是民办,所有中小学的食堂都不能营利,即便有结余也不能用于分红、转为他用,只能用于食堂的继续经营。这为中小学自主经营食堂,划定了红线。而确保中小学食堂的非营利性原则,可有力治理中小学的“食堂腐败”,防止部分学校办学者、管理者,通过经营食堂牟利,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中小学“食堂腐败”,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如媒体报道,河南许昌某中学时任校长,被查出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就利用职务之便,将102万元学生餐费据为己有,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以及挪用公款罪,被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而在江苏江阴某小学午餐问题中,时任总务处主任更是一年多时间便贪污学生伙食费多达131万元,相当于每名学生每天8.5元的午餐费中有5元被克扣。
此次从财务制度上明确中小学食堂的非营利性,规定所有餐费必须用于食堂经营,所有经营者没有股份、不能分红,经营结余也不能作为“利润”收入用于发奖金、津贴等。简单来说,学生的餐费除抵扣食堂运营成本外,都应吃进学生嘴里。国家营养午餐计划,甚至还明确要求建设食堂、食堂服务人员工资等成本由各地政府部门解决。
公办学校执行食堂非营利这一要求,其关键在于公开财务账本,并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必须意识到,对于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就是建立校长、班主任陪餐制度,也很难避免食堂经营者以次充好,通过收取回扣等方式牟利。因为,这背后可能存在利益共同体。因此,应由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堂经营的监督,要求食堂保质保量供餐,并公布收支账本。
对那些希望通过后勤经营赚钱的民办学校来说,落实这一非营利要求,则需要办学者转变办学理念。
“不能通过收学费赚钱,主要通过提供后勤服务赚钱”,是近年来一些民办学校的经营之道。此次修订的制度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这也要求所有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必须全面坚持非营利办学。而对于非义务教育的民办高中来说,即便学校登记为营利性,其食堂经营也必须为非营利性。
考虑到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方式不同,此次新修订的制度对学校采取自主经营食堂、委托方式经营食堂、配餐或托餐等不同方式为学生供餐的实际情况,分类提出财务管理要求。
如制度明确要求,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等。
这有利于落实中小学食堂非营利性要求。但在食堂的具体经营过程中,仍需防止学校有关人员与被委托方、配餐方发生利益输送。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营养午餐卫生、质量问题,有不少就发生在委托供餐、配餐中,原因正是学校有关人员收取委托供餐、配餐方的好处,疏于监督。
此次制度规定,学校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这是对学校层面作出要求,防止“公开”的利益交易,避免“羊毛出在羊身上”,被委托方把建设、修缮费用转嫁到学生身上,提高餐费标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而对于可能出现的学校有关负责人员与被委托方的“暗箱操作”“私下交易”,除严格落实财务制度外,还必须通过强化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加以遏制,尤其需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也只有如此,方能落实此次制度要求,切实办好中小学校的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