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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的有力保障。
据了解,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扩展了受益人群范围,在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的基础上更好地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同时,为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无障碍环境的受益对象,草案提出了“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概念。
草案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出更高要求,明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查、验收备案各单位的相应职责,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既有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草案丰富了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草案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信息、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时应采取无障碍方式。此外,草案还鼓励食品药品等商品外部包装配置无障碍说明书,并对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的推广使用作出要求。
草案扩展了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基本要求。草案还明确,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的特点,保留现场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草案设“监督保障”专章,增加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信息公示、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机制,充实了包括体验试用、社会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等在内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