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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了,重新回到校园的孩子应该注意什么? 世界热闻

2023-02-14 09:31:58 北京晚报

2月13日,全市中小学开学返校。孩子们重新投入到校园学习生活中。对于那些已经有多年校园生活经验的大孩子,学校和家长除了紧盯他们的学习之外,安全教育和管理都做好了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同于幼儿园小朋友和低年级的“小豆包”,这些大孩子对危险行为有一定认知能力,如果在校园行为莽撞受了伤,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份责任。

现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大孩子出现人身伤害的几率更大

上初一的瀚文今天早早上学去了。怕孩子在家几个月懈怠了,父母在开学前半个月就跟瀚文念叨学校的事,叮嘱一些注意事项,唯独在学校应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没怎么提过。对此,父亲杨先生信心满满地说:“上了这么多年学,什么不知道啊。”

对于高年级的小学生和中学生,很多家长都会觉得孩子大了,自己能分辨一些危险了,对孩子在校的安全问题,也不会像小时候那么挂心了。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在校园人身伤害纠纷中,在校受伤的反而是这些让大人更放心的大孩子占了绝大多数。

常年审理涉未成年人纠纷的西城法院民二庭程乐法官介绍说,幼儿园的小朋友和一二年级小学生年龄小,老师对他们的安全特别上心,管得也会格外严,就怕孩子出现意外。而大孩子对事物的认识、环境的判断、行为的危险性具备了一定的辨别、注意、预见和避免能力,老师也不会再像对待小孩那样事无巨细地管束。尤其是在课间休息和体育课,大孩子有相对更多的“自由”,进行的体育活动也更具难度,因此大孩子比幼童在校出现人身伤害的几率更大。

案例❶

在学校水房打水摔倒磕伤牙

五年级学生晨晨下午课间休息时去学校水房打水,回到班里后就哭个不停。在班内巡查卫生的班主任一番安抚,晨晨才说出,自己在水房打水时摔倒了,磕伤了牙。老师帮晨晨收拾好书包,在放学时当面向家长叙述了事发经过。经过就医检查,晨晨共3颗前牙受损,断掉的门牙今后还要再做植牙治疗。

学校楼道里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晨晨在饮水台附近蹦蹦跳跳,突然摔倒在地。晨晨的父母质疑,学校饮水台附近有水,才造成孩子摔倒,将学校告上法院索赔。学校觉得挺冤,认为老师根据课间管理制度,已经告诫学生不要跑跳、拥挤、不做危险动作,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晨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学校关于不得在楼道内蹦跳、跑闹的规定,对于在饮水台附近蹦跳摔倒受伤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在饮水台处并未设置警示标语,地上也没放置防滑地垫,也有过错,对晨晨的摔伤承担30%责任。

案例❷

操场摔倒受伤学校承担全责

同样是学生在学校摔倒受伤,另一起案件的判赔比例却大不相同。

6岁女孩萌萌在小学一年级刚入学的第7天就发生了意外。上午课间休息时,萌萌在学校操场上摔倒,她没敢告诉老师和同学,自己回班继续上课。晚上放学回家后,萌萌抹着眼泪说自己膝盖疼,父母这才发现孩子一直在发烧。父母带着萌萌辗转几家医院就诊,不仅做了手术,还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先后5次住院治疗。

事发时,没有老师看到萌萌在操场上是如何摔伤的,学校也没有及时发现萌萌的伤情并予以处置。在法庭上,学校没有否认这一事实,只是强调孩子是自己摔倒的。学校在学生入学时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要求他们在校期间注意安全,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

法院认为,萌萌是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学校自称进行了必要的入学安全教育,但是萌萌是入学仅7天的一年级学生,学校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学校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因此,法院判定学校对萌萌的伤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分析

8岁为界

受伤后举证责任不相同

两起纠纷一对比,都是孩子自己摔倒,怎么一个学校承担全责,一个则是学生承担主要责任呢?这与孩子的年龄和相应的举证责任有直接关系。

程乐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都是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民法典》对于受伤害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了分别表述,区别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上。

程乐法官说,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的,法律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而8周岁以上的大孩子遭受人身损害,则需要和监护人去说明、举证教育机构在事件中存在哪些过错,教育机构才会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大孩子对于一般的危险行为及其后果,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比如不能追跑打闹、不要翻越围栏这种都是从入学就开始教育的。如果仍然去做了一些应当知道存在危险的行为,那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前文中的两起案例,看似都是孩子摔倒受伤,但是一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没能证明尽到职责,所以全赔。而另一个是大孩子,虽然学校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他自己没有遵守学校要求,跑跳摔倒,承担了主要责任。

警示

安全制度落实别打折

“随时灌输安全教育”、“老师在课间随时观察学生活动情况”,“及时制止、教育发现学生不安全行为”……从很多校园人身伤害纠纷中都能看出,被告学校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有着完善的规章制度。然而,当伤害事故发生时,这些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学校也因此被认定存在过错,承担了相应责任。

六年级女生潼潼一天在吃完午饭后,和几名同学在教室里玩“躲猫猫”。为了不被同学抓到,潼潼登上窗台,躲在窗帘后面,哪承想突然就从打开的窗户掉出去,从4楼直接跌进楼下花坛。这次事故导致潼潼身体多处骨折以及内脏出血,最终构成六级伤残。

事发时,学校安排了值班老师在各班巡视,值班老师自称叮嘱了学生们在座位上自习,不许打闹,注意安全,但在学生们玩“躲猫猫”的一段时间里,老师却没有发现、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教室的窗户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潼潼坠落的主要原因。此外,事发时段值班老师未曾发现学生们游戏藏身处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潼潼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攀爬窗户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识,但她未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玩游戏时攀爬窗户最终坠落受伤,自身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潼潼40余万元。

大孩子要有责任意识

在日常审理案件和参与辖区学校的法治教育过程中,程乐法官能明显感到,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普遍都是十分重视的。“教育是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同样不能松懈。”

另外,程乐法官也希望这些大孩子受了伤还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的案例能引起家长的重视。

“对于大孩子来讲,一定要让他们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明确知道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这是家庭教育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程乐法官说,很多家长认为,学校是封闭环境,家长不在身边,学校就要承担起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孩子出了任何问题都是学校的错。这是一个误区,学校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职责。

“大孩子活泼好动,身体发育得更好,与之年龄相对应的体育活动也更具挑战和风险。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家长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责任教育。只有家庭和学校形成教育合力,让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双保险,才能确保孩子们平平安安地度过校园学习生活。”程乐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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