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末,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解决非学科类培训出现的问题,全面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行为。初期治理铺开的同时,非学科类培训仍有乱象显现。
非学科类培训治理的难点在哪?如何避免出现“多头管”变“都不管”?变换名目超额交费的“大课包”难题如何破解?……新京报记者对话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专家委员会主任刘林,直击当下公众关注的十个焦点问题。“要筑底线、善引导。”刘林这样总结非学科培训治理的两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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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建议尽快调整相关部门“三定”方案
记者:目前学科类培训的治理已经取得明显进展,但是非学科类培训还是有乱象出现,非学科类培训治理的难点体现在哪?
刘林:治理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庞大,据2021年粗略摸底统计,全国的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达到329000个。对这样一个机构数以十万计、从业人员数以百万计、学员数以千万计的庞大产业,进行相应的规范管理,必须考虑到方方面面,有一个稳妥周密的方案。所以从2022年起,教育部等部门首先进行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在部分省市进行探索性的规范管理,后来各部委之间反复协调沟通。在这基础上形成了13部门的意见,对规范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形成了一个共识。
第二,非学科校外培训种类繁多,大大小小的科目上千个,而且各个种类之间,科目之间场地要求、师资水平、家长需求差别非常大。比如有的家长就希望孩子先学一点基本知识和基础技能,有个兴趣爱好即可,这样要求老师能承担入门的教学任务就可以,但也有一些家长希望孩子能够实现高水平专业发展,所以对教师的要求非常高,也就是说,从业人员中既有入门级的教师,也有大咖级的教师。这些巨大的差别,对出台规范性管理文件和发展措施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
第三,相关产业链条长。非学科校外培训和产业、行业关系非常密切,往往是某一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与其他环节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比如体育、音乐类的很多培训,深度关联着相应的设备、考级、比赛、演出活动等等,例如许多钢琴培训举行者就是琴行。因此,出台的相应措施,一定要考虑到对产业全链条的影响。
第四,监管基础薄弱。长期以来,非学科校外培训,处于一个准入门槛低、日常监管少的状态,绝大多数机构是有照无证,还有相当一部分机构既无照又无证;从事校外培训所需要的资质和相应的管理规制等必需的监管要求缺失,从这样的基础上起步到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下大功夫。
第五点,由于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以及学科校外培训规范管理的影响,整体上行业发展不景气,因此在采取监管措施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一个合适的度、把握合适的时机。要看到很多家长是出于自愿,依照孩子兴趣和培养意愿来选择参加非学科培训的,是出于对孩子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期待,这属于人民群众对未来美好生活期盼。非学科培训需求与学科培训不同,这点要把握好。如果监管措施不当,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背道而驰。因此,措施必须全面准确完整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合、适用、适度、适时。我认为在这方面,十三部委的《意见》把握得很好。
记者:《意见》中,对部门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如何避免出现“多头管”成为“都不管”的问题?
刘林:首先,应当尽快完善校外培训立法,使十三部门的要求在更高层面的法律法规中得以确立,并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规定,将非学科培训机构审批主体进一步加以明确。
第二,要尽快调整有关部门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因为非学科校外治理是一个新任务,很多部门(包括文旅、体育、科技等)过去的三定方案当中并没有非学科校外培训治理相关的内容,这也是过去非学科培训监管基础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了解,很多地方在开展非学科培训治理过程中,在人员编制配备和相应的经费保障上,采取的都是临时性、过渡性、补充性措施,这种局面不应该长期存在下去,应该尽快对涉及部门的“三定”方案进行调整,使之在人员、职能、经费等方面形成一个稳定的保障机制,才有利于多部门协同中相应职能的落实。
第三,在治理的初期阶段,中央和地方层面应当形成统分结合的体制或机制,参照学科培训治理的模式,建立一个由一个部门主责、各部门共同参与、组建专班的模式,使治理初期地方相应的制度制定、机构摸底调查、风险排查、矛盾化解、设置审批以及各种监管措施及时到位,在完成上述工作、进入相对稳定时期之后,可以开启第二阶段,采用各部门联席会议或者联系机制,也就是由一个部门牵头、各部门协同,既有各司其职又有互相响应配合,这样就能够避免出现“多头管”成为“都不管”的情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学科培训的种类众多、形式多样,而目前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所分管的审批项目难以把所有科类、形式都纳入。因此,在前期阶段,应当建立由一个部门进行“兜底性审批”的机制,实现应管尽管,这样才能避免有些机构没有纳入监管体系的问题。制度上要严密,才能覆盖所有科目和形式,形成无死角的治理网络。
记者:《意见》明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实行“先证后照”制度,目前已有29个省份出台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前置审批程序,但不少地区的审批证明不尽相同。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形式,并且统一流程、统一形式?
刘林:校外培训审批与管理,总体来说属于地方事权范围。在符合中央精神的前提下,应该由地方主责主办。要看到各地教育发展状况不均衡,即使一个省内不同地区也有差异性。我认为,应当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探索符合中央要求、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模式。例如,行政许可形式的问题,在初期阶段,各地可以采取适合自己的许可模式,例如有些是办学许可证,有些是批复意见或者核准意见,还有地方提出了承诺制的办法,我认为都可以探索,只要最终能达到中央目标要求,让人民群众满意,非大一统而各具特色的非学科培训健康发展模式也是社会发展活力的体现。
其中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有些面向全国的线上非学科培训机构,和面向区域的线下机构是有所不同的,需要教育部及相应部委发挥综合统筹协调职能,对面向全国的线上非学科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和形式,以及一证一照的规制、培训行为要求形成相对统一的规定,这样既有利于全国性机构的发展,也有利于全国不同地区的教育消费者识别、选择及权益保护。
记者:对于存在未被纳入监管的机构继续对家长营业的情况,日常过程性监管如何实施?
刘林:由于数量众多、规模庞大,这项工作建议分阶段推进。首先要把规模以上的机构的关键事项、其他事项分步纳入管理平台监管体系,这项工作完成后,可以再进一步对规模以下的培训机构纳入相应的管理,这需要一个实施的过程。
另外有一种特殊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就是民间广泛存在的“师带徒”教育模式,即由个人组织并直接由本人实施、“一对一、一对多”形式的非学科培训,例如武术,经常会有一个武术老师利用课余时间收一个或几个中小学生教教拳法之类的,中华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技艺传承中,这种形式很多。有专家建议也将其纳入现有审批制度和监管体系,我个人认为要慎重考虑。一定要考虑监管的成本和实际效果。另外,有没有监管的必要性?现实情况是,这种“师带徒”,都是自发自愿的,在时间、形式、费用等方面,目前都没有什么大的社会矛盾出现,很少有反映这方面问题的。如果硬性要求将这些纳入监管,对其提出一些要求,反而可能会带来很多新的问题。监管是为人民服务的,不能为了监管而监管,监管是要付出的成本的,必须考虑哪种治理形式更符合发展实际、节约公共成本、满足群众需求,现代治理既要“精治”“法治”,还要“群治”,群众能够自治自管自我服务的社会事务,不一定要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至于自治自管中可能会出现的纠纷,现行法律体系也有解决之道。总之,把非学科校外培训主要机构、关键事项优先纳入监管平台,是当务之急,对于问题很少的甚至没有什么矛盾的可以先纳入动态监测,同时听取各方面意见,谋定而后动。
违规“收交”费用,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记者:《意见》中新增了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在原来的时段限制之外加了缴费限额。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备强制性?如何落实?
刘林:这个规定是对整个“收交”行为及双方都具有约束效力的。一方面,机构不应超标收取费用,超标收取就视作违规,如果将来产生纠纷,机构在法律层面上就会败诉。另一方面,家长方如果不是被机构以各种变相诱导超标交费,而是自愿多交提前交,一旦产生纠纷,权益也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一规定的落实要体现在资金监管措施层面上。
记者:目前北京市很多家长的真实感受是“非学科培训课程很贵”,平均一节课达到三四百块钱,经济负担较重。如何引导机构合理定价?
刘林:非学科校外培训种类繁多,办学条件前期投入、运维成本、师资水平等差异巨大,难以像学科培训那样实行政府指导价、统一定价。
关于价格高低,需要从两方面看。第一,看价格与成本的关系,扣除培训的场地成本、人力成本等,看其盈利是否处于一个合理区间。有些定价看似高,但不一定盈利高。例如疫情期间我们调查过一些游泳培训班,由于场地消杀、疫情停业等方面原因,推高其运营成本。
第二,从非学科培训与学科培训不同性质看,非学科大多是非刚需,是家长、学生自愿行为,对此应是“非必要不干预”原则,有家庭就愿意花高价让孩子学一门特长,对于这种培训,如果一定要去限制价格,就可能会造成供需不平衡。
这个市场具有多类型性、多层次性和非强制性,在价格管理措施上,应当实事求是,第一,对没有任何功利性色彩的纯市场行为,以动态监测为主,非必要不干预;第二,对于可能涉及跟考试升学挂钩,且参与群体较多的项目,政府部门可以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一些合理的干预性措施,比如出台指导价等;第三,当下艺术、体育、科技资源短缺,是造成价格相对较高的根本原因,政府部门可以在场地扩容、师资培养等方面,出台各种措施扩大供应,逐步缓解供需矛盾,降低百姓负担。
记者:如何杜绝变相或违规收取费用?如何防止阴阳两套价格体系?
刘林:建议采取两方面措施。第一,进一步细化对机构收费行为的管理规定,并要求机构在相应场合及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二,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成为理性的消费者,减少所谓机构与家长的“合谋”行为。只要消费者不配合机构,机构即使有一些诱导行为,由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不会再出现上述的这种情况。
应建立公开竞争的课后服务招标选用机制
记者:课程内容上,还存在打着素质类培训的旗号行学科培训之实,对于非学科类培训的内容是否有监管手段?
刘林:对于内容,需要一定的监管,因为涉及“培养什么样的人”问题,分为两方面,一是日常性监管,由审批机关根据国家对于教材的基本要求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查,看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二是对存在“学科变异”问题较多的科目,由教育部或者地方教育部门细化相应的标准,使之界定更加清晰,各地依新标准进行日常监管。
记者:《意见》中提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资质。目前,非学科类培训教师资质工作有何新进展?
刘林:从业人员(教师)资质认定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当中。现有明确从业资质要求的领域,已作为机构审批的重要条件;还未建立从业人员资质制度的领域,正在探索相应的资质要求。首先必须达到一个底线性的要求,也就是要符合校外培训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规定,包括无犯罪记录、师德、诚信等方面要求。同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也在会同专门性行业专业组织,就没有明确从业资质的领域,开展相应的前期论证工作,准备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行业协会的质量评价认证、制定行规等职能,提出相应的标准,取得政府部门认可后施行,使非学科校外培训从业人员的资质体系尽快完备起来。
记者:教育部曾强调,《意见》并不是要禁止非学科类培训,而是要加快规范非学科类培训,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下一步,如何健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监管机制?
刘林: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应该建立公开招标选用机制,让校外培训机构能够公平参与竞争,从而形成一个合理的校外服务进入校园的供给机制。由于非学科培训自身的复杂性和需求的差异性,单纯定价限价,可能会采购不到优质服务,只能通过公开竞争机制,才能使之质量更可靠、价格更合理。第二,将课后服务质量纳入政府部门对学校的考评体系中,纳入校内自我管理和监督中,课后服务成为高质量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会促进其健康良性发展。
总之,对非学科校外培训治理这一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既要以现存问题为导向,规范关键环节筑起健康发展的底线,更要以百姓期盼为目标,采取多种手段引导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