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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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双减”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缺乏经济活动风险意识,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将收取的学生培训费大量投向销售与广告、用于恶性竞争,造成机构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发生“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双减政策落地后,各地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积极探索财务管理方法举措。上述负责人表示,构建校外培训财务管理长效机制,统筹两类性质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为非营利法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为营利法人)监管,出台了《管理办法》。
据悉,《办法》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对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 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由谁来管,怎么管?《办法》从领导体制、会计核算、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体制作出规定。
《办法》要求,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会计机构设置上,考虑到不同校外培训机构的实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相应要求,避免“一刀切”。
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预算管理方面,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体量规模等情况,要求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筹集方面,再次强调,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上市公司、外资来举办或采取资本运作方式出资,这将有效防止资本扩张对非营利培训机构的侵害。”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查道林指出。
《办法》还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